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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杨某甲、杨某乙等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徐检四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张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203221982********,汉族,家庭住址:沛县**镇**村。系苗某乙、杨某丁涉嫌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苗某甲,女,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家庭住址:徐州市泉山区**小区。系苗某乙、杨某丁涉嫌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杨某甲,男,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家庭住址:徐州市泉山区**小区。系苗某甲、杨某丁涉嫌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杨某乙,男,身份证号码3203221984********,汉族,家庭住址:沛县**镇。系苗某乙、杨某丁涉嫌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杨某丙,男,身份证号码3203221986********,汉族,家庭住址:沛县**镇。系苗某乙、杨某丁涉嫌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曹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家庭住址:沛县**镇**小区。系苗某乙、杨某丁涉嫌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郭某某,男,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家庭住址:沛县**镇**庄。系苗某乙、杨某丁涉嫌集资诈骗案的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杨某丁,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沛县**镇**小区(户籍所在地:沛县**镇)。犯罪嫌疑人杨某丁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沛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院复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杨某丁涉嫌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证据,沛县人民检察院对杨某丁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杨某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清。

    其次,证明被不起诉人杨某丁与苗某乙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不足。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准确判断被不起诉人杨某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行为,故沛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诉处理并无不当。检察机关已督促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相关证据,查明赃款去向、及时追赃挽损。

综上,沛县人民检察院沛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不起诉决定,处理适当,申诉人张某某、苗某甲、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曹某某、郭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予审查结案。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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