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穗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28号
申诉人杨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41971********,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浙江省仙居县**镇**村**号。
申诉人杨某甲因被申诉人杨某乙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3年4月6日15时许,在白云区**镇**路**号门前,申诉人杨某甲与证人黄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打斗,被申诉人杨某乙为制止两人争斗将申诉人杨某甲拉开。2013年5月17日,经法医鉴定,申诉人杨某甲骶椎骨折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损伤程度属轻伤。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申诉人杨某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首先,申诉人杨某甲和证人黄某某肢体冲突在前,被申诉人杨某乙是基于劝架的目的将两人拉开,并无伤害申诉人杨某甲的主观故意。
其次,由于申诉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鉴定时间与案发时间存在间隔,以及申诉人杨某甲与证人黄某某、被申诉人杨某乙均有肢体接触等原因,目前证据无法证实申诉人杨某甲的伤是如何造成、由谁造成的。
本院决定:维持穗云检刑不诉〔2014〕4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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