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张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武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51979********,汉族,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镇**村。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武某某因李某某抢劫罪一案,不服蔚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申诉人武某某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检察院(2019)2号不起诉决定书,请求撤销该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李某某涉嫌抢劫提起公诉,依法对李某某涉嫌强奸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指令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6月11日12时30分许,被申诉人李某某与申诉人武某某电话联系欲租赁武某某的日租房,当日13时至15时,武某某在其位于蔚县**镇**城**室内向李某某收取房租的过程中,李某某对武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并使用暴力压制武某某反抗,强迫武某某输入手机密码将其手机微信中的2200元转走用于购买网络游戏币。经蔚县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武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检察院(2019)2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
本院决定: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人民检察院(2019)2号不起诉决定书,将案件移送蔚县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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