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江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产业园**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法定代表人:魏某某。
申诉人**公司因刘某甲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南检刑不诉字[2019]6035号作出的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存疑不诉决定,由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游某某,代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申诉人刘某甲于2013年7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7月1日。2013年**公司承接了**职业大学新校区五标段施工工程,并于2013年7月8日成立五标段项目部,任命刘某甲为项目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刘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用于购买别墅、家庭生活挥霍,归还个人借款及利息、支付其个人另外承包的工程项目共计14312806元,这些资金去向与**公司五标段项目无任何关系。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向五标段项目部转入工程款500万元,刘某甲于次日以购买材料为名将其中380万元转给江西**置业公司,用于为王某某和儿子刘某乙购买别墅。
(二)刘某甲于2014年3月至9月期间,以虚报冒领方式将**公司36170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挥霍。
(三)2013年10月18日,刘某甲将**公司五标段项目部账户50万元用于支付刘某丙在江西庐山**码头服务中心项目的工程款。
(四)2014年1月28日,刘某甲将**公司五标段项目部账户265005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施工的九江市****校舍房建工程所借刘某丁借款。
(五)2014年1月27日,刘某甲将**公司五标段项目部400万元工程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在湖口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六)2014年1月29日,4月21日,8月27日,刘某甲将**公司五标段项目部330050元,20000元,651000元共计1001050元工程款用于归还其个人欠刘某丁的借款及利息。
(七)2013年7月31日,刘某甲将**公司五标段项目部200万元工程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向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
本院复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利用担任五标段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司财产用于自己购买别墅、家庭生活挥霍、归还个人借款及利息达1400余万元,其侵占的资金与**公司五标段项目无任何关系,且至今未还,刘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甲涉嫌职务侵占所作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当,应予纠正。
本院决定:纠正南检刑不诉字[2019]6035号作出的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存疑不诉决定书,以职务侵占罪由南昌县人民检察院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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