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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沈某某申诉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7********,汉族,住**镇**村**队**号**户。系本院办理的王某甲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郑某某母亲。

申诉人沈某某的申诉理由及依据郑某某被伤害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15日立案侦查,同年3月16日以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1日,本院作出批准逮捕王某甲,不批准逮捕王某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同年3月23日,本院对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申诉人沈某某对本院办理的阜南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王某乙陈某某王某甲故意杀人案中,未将陈某某王某乙作为王某甲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批准逮捕不服多次来本院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复查。

经查,王某甲故意杀人一案,由马某某于2018年2月15日凌晨4:23报案至阜南县公安局,阜南县公安局于当日以郑某某被伤害案立案对此进行侦查。

阜南县公安局于2018年2月17日对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以三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1日,本院对王某甲、王某乙案作出批准逮捕王某甲,不批准逮捕王某乙,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同年3月23日,本院对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并将需要补充的证据目录及需要证明的目的书面送达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未提出复议,截至目前也未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王某乙、陈某某。

2018年5月17日,阜南县公安局以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甲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该案报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2日以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8日判处王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甲不服该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某甲现已被执行死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2018年2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郑某某和杏某某(女)、马某某等人在歌厅唱歌后,三人回到位于阜南县鹿城镇焦阳路的马某某家,之后杏某某给其朋友李某某(女)打电话,要到李某某在宾馆开的房间住宿。约3时46分许,李某某与上诉人王某甲及王某乙、陈某某、程某某(女)等人吃完夜宵后,乘坐张某某驾驶的汽车来到马某某家楼下,李某某上楼到马某某家给杏某某送宾馆的房卡,其余人员在车内等候。因前几天李某某与郑某某在QQ群中相互辱骂,二人心里还有怨气,见面后又发生争执。郑某某将一把砍刀放入衣服内和李某某下楼,马某某、杏某某业跟着下楼。郑某某与李某某在楼下时仍在争吵,李某某用微信语音告诉程某某郑某某和她打架,程某某下车到楼梯口劝解无效,郑某某让马某某去拿凶器以备打架之用,马某某将长杆钎猪刀、钢叉拿在手中,并将钢叉扔给郑某某,郑某某没有接住。同时王某乙、陈某某先后下车前往现场,王某乙上前与马某某争夺长杆钎猪刀并厮打、陈某某上前控制住郑某某。此时王某甲见状持刀跑到现场,对郑某某胸部、腰部、背部等处连续捅刺,郑某某被刺后瘫坐在楼梯前的台阶上,王某甲又前去帮助王某乙抢夺马某某手中的长杆钎猪刀,马某某见状丢下长杆钎猪刀向北逃走。王某甲返回对坐在台阶上的郑某某头部猛踹一脚,又持刀对郑某某上身刺一刀,并持刀指着郑某某威胁。郑某某躺下后,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等人乘车离开现场。马某某返回现场将郑某某衣服内的砍刀拿出丢弃,并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郑某某被送往阜南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郑某某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18年2月16日凌晨到王某甲家抓捕王某甲未获,经对王某甲父母进行政策宣传教育,王某甲父亲王汉东带领办案人员到其亲属家中将王某甲抓获。

在案件被审查、审理、死刑核准期间,阜阳市人民检察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均未提出本案存在还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涉案人员的意见和要求。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院在办理阜南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王某乙、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以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对王某乙、陈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的决定,并将需要补充的证据目录及需要证明的目的书面送达了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未提出复议,截至目前也未补充新的证据,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王某乙、陈某某,也未以李某某构成王某甲故意杀人案的共犯提请本院批准逮捕。

据此,本院认为:申诉人沈某某以本院不批准逮捕王某乙、陈某某的决定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原不批准逮捕理由充分,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目的明确,原决定并无不当。

20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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