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3号
申诉人河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道**号****。系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被害单位。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5********,汉族,高中文化,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路**号**区**栋**单元**室。
申诉人河北**工程有限公司因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不服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方某某不起诉决定骗取贷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08年至2014年期间,河北**有限公司在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三笔贷款共计1900万元,河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向该信用联社提供了河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手续。经鉴定,方某某提供的保证合同等手续中的河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系伪造。2016年11月份,河北**有限公司归还了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900万元,尚欠利息950.32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河北**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市栾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时,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提供的担保手续中“河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是否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伪造,现有证据存在疑问。因此,证明方某某涉嫌伪造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藁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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