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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牛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宕检控申刑申复决〔2018〕2号

申诉人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31995********,汉族,大学本科,宕昌县哈达铺镇**村人。系原案被不起诉人。联系电话:1841923****。

申诉人牛某某因妨害公务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宕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于2018年8月6日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申诉人不构成犯罪。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1月15日18时30分许,原案犯罪嫌疑人牛某甲、牛某乙、牛某某、牛某丙及牛某妻子李某某等人因牛某在宕昌县哈达铺火车站非法拉客载人被哈达铺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询问而赶到铁路派出所闹事。牛某甲和铁路派出所的民警王军青、刘峰忠等人发生争吵,被哈达铺派出所出警民警将牛某甲等人劝回。21时许,牛某甲等人借口给牛某送水又到铁路派出所闹事,哈达铺派出所出警民警将牛某、牛某妻子李某某带离至哈达铺派出所。随后哈达铺派出所所长赏建鹏、辅警李亨通赶到铁路派出所劝说牛某甲,在劝说中牛某甲冲进铁路派出所院内将铁路派出所民警俞小龙脸部打了一巴掌,赏建鹏出手制止将牛某甲扯倒在地,牛某某见其父倒地便上前将赏建鹏拦腰抱住并扯倒在地,因地上有冰自己同时也摔倒在地上。在撕扯中牛某某将赏建鹏头部踏了一脚,身上踏了几脚,牛某丙见牛某某倒地后便上前去拉扯铁路派出所辅警王军青。在撕扯过程中牛某乙用玻璃水杯将王军青头部打了一下并逃离现场。后牛某甲、牛某某、牛某丙被哈达铺派出所民警控制并带离。犯罪嫌疑人牛某乙于2018年1月23日到宕昌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牛某甲等人在得知铁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将其侄子牛某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便带领牛某乙、牛某某、牛某丙、李某某等人去铁路派出所闹事,哈达铺派出所民警两次出警并将涉事人员牛某、李某某带离哈达铺铁路派出所后,牛某甲在哈达铺派出所所长赏建鹏和辅警李亨通等人劝说的过程中暴力袭警,赏建鹏动手制止时,牛某某不但不劝阻牛某甲反而冲到赏建鹏跟前对其进行撕扯,在赏建鹏被其扯倒在地后还用脚去踏赏建鹏。上述事实证实申诉人牛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但情节轻微。我院宕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以维持。

本院决定:维持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宕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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