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52********,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号。
申诉人张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60********,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号。
申诉人因不服西安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西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2号、3号不起诉决定,以撤销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西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2号、3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薛某某、江某甲、江某乙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在卷证据能够认定薛某某、江某甲、江某乙三人共同实施了抢劫、杀害两名女性的犯罪事实,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不充分,应当撤销。
本院决定:撤销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2号、3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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