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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王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件)_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宿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7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4301967********,住内蒙古赤峰市汉旗**镇**村**组,系宋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申诉人王某某不服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宿区检刑一刑不诉〔2020〕15号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以来信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及其朋友张某某、李某甲、魏某某、高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7人酒后去高某某家里玩,到达马陵小区东大园区门口后,宋某某在门口打电话,其他人步行至小区内。被害人王某某骑电动车带妻子路过时被宋某某挡住去路,因让宋某某让路未果便对其辱骂,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下车拽住宋某某衣领,双方撕扯,互相用拳头殴打对方脸部,致王某某鼻子、嘴巴周围流血。后双方被拉开,宋某某离开现场。

后王某某因被打气愤,将魏某某推倒在地并用拳头殴打,后被李某甲拉开。王某某拽住李某甲与其发生撕扯,并使用电动车充电器打李某甲脸部致其受伤,后李某甲还手打了王某某几下。双方撕扯至民警到现场。

经鉴定,王某某被伤及身体多处,其中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该案中被害人王某某经历了两个时间段与人撕扯、殴打的过程。第一阶段系与宋某某因让路问题发生争执,双方互相撕扯、殴打,现有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程某某、史某某等均能证实宋某某殴打王某某脸部,双方被拉开后王某某鼻子、嘴部有血。宋某某承认打其脸部,但坚决否认打到其耳朵。

第二阶段系宋某某被拉开后,离开了现场。王某某推倒围观的魏某某,宋某某的朋友李某甲上前拉架,被王某某拽住不放,双方发生撕扯。

关于李某甲是否殴打到王某某鼻部,被害人王某某指控对方四人围殴自己头部、身上,其中李某甲打的最狠,但并未明确陈述李某甲击打了其鼻部。关于李某甲是否击打了王某某脸部,证人张某某、程某某证言前后不一致。监控视频中双方冲突情况有被遮挡的部分,无法全面证明实际情况。综合上述证据,李某甲是否殴打到王某某鼻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现有证据证实宋某某和李某甲都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撕扯,宋某某的确打了王某某脸部致其鼻、嘴流血。但宋某某走后,王某某又与李某甲撕扯,李某甲是否殴打到王某某鼻部,目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李某甲单独造成伤害后果或李某甲与宋某某共同造成伤害后果的可能性,也就导致宋某某的殴打行为与王某某鼻部骨折的伤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存疑,认定宋某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存疑不起诉决定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维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宿区检刑一刑不诉〔2020〕15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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