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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王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丽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0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联系方式1388884****。

申诉人王某某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一案,不服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使用被害人王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信息,伪造王某某的委托文书至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王某某注册为丽江市古城区**村**号“**酒店”法人。同月,王某某自愿以受让方的名义在武某某转让丽江市古城区**村**号**酒店的转让合同上签名捺印。后**酒店在转让、经营过程中未支付酒店转让费、拖欠员工工资,酒店转让方武某某以合同纠纷为由将王某某和**酒店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古城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最终做出判决由王某某和**酒店有限公司向武某某支付转让费人民币380000元和资金占用费158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人60200元。王某某对该民事判决结果不服已提起上诉。王某某因**酒店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事收到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被该局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在贷款,乘坐高铁、飞机等受到限制造成生活阻碍。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只能为自然人;(2)行为人有妨碍印章、证件管理的犯罪故意;(3)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

本案中,对于潘某某将王某某登记为**酒店的法人是否经过王某某同意,是否存在盗用王某某身份证件、妨碍证件管理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各执一词,互相矛盾。在卷有酒店转让合同及王某某供述证实王某某确系自愿在与武某某的转让合同中签名捺印,同时,潘某某、王某某言词证据指向的知晓细节的关键证人李某某、潘某甲证言缺失,无法排除王某某在酒店转让过程中有参与的情况。

综上,本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支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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