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津检三分院一部刑申复决〔2020〕11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王某某因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月**日以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夏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对夏某某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间,被不起诉人夏某某经申诉人王某某同意,由夏某某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津0110民初5188号判决的赔偿款。期间,夏某某未经王某某同意,以王某某名义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交签署的委托书,并于217年**月至**月间多次领取王某某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78000元,但对王某某称赔偿款未到账一直在法院。王某某发现后报警,夏某某于2020年**月**日已将赔偿款全部归还。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因此,在原案证据条件下,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本院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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