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2********,汉族,住灵璧县**镇**村**组。系被害人王某丁的儿子。
申诉人王某乙,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90********,汉族,住灵璧县**镇**村**组,系被害人王某丁的女儿。
申诉人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0********,汉族,住灵璧县**镇**村**组,系被害人王某丁的妻子。
申诉人因王某丙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不服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王某丙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能成立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8时许,王某丙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村村通道路由北向南行驶通过钟灵大道凤凰山隧道西交叉路口时,其所驾车辆与由当事人解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L******的大型普通客车沿钟灵大道由西向东行驶通过该路口时发生碰撞,三轮车乘车人王某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王某丙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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