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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王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穗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34号

申诉人王某某,系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被害人,男,1949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23******,住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栋**房。

诉讼代理人:杨晨、刘达枫,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王某某因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曹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2011年至2018年间,曹某某在广州**银行**支行工作期间,多次以银行客户“刘某某”等人急需用钱为由,使用虚假的广州**银行**支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意贷款书》等资料,以高息长期向王某某借款。其后,曹某某通过“刘某某”等多个银行账户用于接收上述款项及还本付息。

根据王某某、曹某某分别提供的资料,经广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认为:王某某通过相关账户向曹某某相关账户共转账426191267.80元,通过相关账户收取曹某某还款437550083.50元;曹某某向王某某相关账户借入款项共计372515000.00元,还款共计338665000.00元;归还利息、罚息共计40538002.00元。

本院复查认为,曹某某有无偿还王某某的借款能力、借款后资金使用情况、其使用相关银行卡、虚假合同等事实尚未完全查清,故其涉嫌诈骗等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曹某某不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决定: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对曹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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