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衡检公诉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71995********,汉族,大专文化,**环保公司员工,住衡阳市蒸湘区**市场**市场**楼。
申诉人王某某因奚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蒸湘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认为被申诉人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被申诉人奚某某在衡阳一家**贷款公司做业务员,经常会在微信群发布信贷广告,被害人王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贷款,就联系了奚某某。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奚某某陆续介绍王某某向“重**”、“勤**”、 “融**”、“奥**”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以及向廖某某、冯某某私人借款,奚某某从中获得介绍费约5000元。 其中,奚某某介绍王某某向廖某某、冯某某借款,约定月息每万元/2000元,并预先扣除2000元月息。
2018年7月开始,被申诉人奚某某见被害人王某某都能及时还款,遂以朋友的名义陆续借款给被害人王某某,双方约定日息每万元100元、2万元200元、……、7万元650元、8万元700元、9万元750元,依此类推。经鉴定,从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奚某某以朋友名义共借给王某某人民币460 000元,共收到王某某人民币522 350元。
2019年7月,被害人王某某无力归还借款,对方(未查清具体是谁)遂通过电话、微信及上门催收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及其家人还款。
本院复查认为,被申诉人奚某某与申诉人王某某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并非虚构的债权债务,借款也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愿,虽然利息过高,但都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奚某某的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而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取得财物。王某某指控奚某某采用威胁、恐吓手段索债,因奚某某否认指控,其他涉案人员未到案,此外也无其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被申诉人奚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对奚某某作存疑不诉。
本院决定:蒸湘区人民检察院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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