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王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鞍检刑申复决〔2020〕9号

申诉人王某某,女性,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79********,住海城市**镇**村,系赵某某诈骗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王某某不服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已经构成诈骗犯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证据证明在2019年7月16日案发前,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21日、22日分三笔将6万元存入齐某某账户中,并要求齐某某返还被害人王某某。齐某某在收到第一笔存款后用转款方式返还王某某2万元。关于这2万元是属于涉案款,还是借款,几方说法不一,被害人王某某以同齐某某微信记录为证据,认为是齐某某的借款;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辩解称,这2万元就是其要求齐某某返还王某某的办事款;齐某某证言,是按赵某某要求返还王某某的办事款,但与王某某微信记录中又称“给你那这钱,是咱俩姐弟俩的情意”。由于该案存在三方关系,当时各自目的、表述、理解不尽相同,现有证据无法确定2万元的性质,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其他钱款:赵某某供述称没有以帮助办事为名向王某某借过钱;齐某某称是王某某主动打到其银行卡内,他治病花了;王某某称是儿子看病用钱,向其借的,她也知道齐某某治病之事,并将钱打入齐某某的银行卡内。这笔钱款,有证据证明确实发生,赵某某、齐某某在微信通信中没有否认。该款的认定和返还,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建议申诉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本院决定:维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原不予起诉的决定。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