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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王某某不服法院判决申诉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79********,汉族,专科毕业,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武汉市洪山区**园**栋**单元**室。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王某某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3年的量刑结果,以该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重罪轻判,于2019年8月26日以对被告人洪某某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夏某某谎称有能力帮助他人承接**局**有限公司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道路改造工程,并指使其子被告人洪某某对外散布,通过他人联系了被害人王某某。被告人夏某某遂虚构自己是**局**有限公司员工,并可通过内部关系中标工程的事实,先后19次以“关系费”“招呼领导”、“交保证金”等为由,采取伪造工程中标通知书、指使被告人洪某某在《收款说明》上签字确认等方式,骗取申诉人王某某人民币962万元,港币160万元,其中被告人洪某某参与骗取申诉人王某某人民币650万元。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夏某某迫于被害人王某某的追索,向王某某退还了人民币50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伙同其母亲被告人夏某某共同参与诈骗犯罪,被告人洪某某采取在《收款说明》上签字确认等方式,骗取申诉人王某某人民币962万元,港币160万元,其中被告人洪某某参与骗取申诉人王某某人民币650万元,赃款共同挥霍,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洪某某有自首、从犯情节,对被告人洪某某减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同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驳回申诉人王某某的抗诉请求。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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