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绍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4号
申诉人王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69********,汉族,住嵊州市**镇**村**号。系原案被害人王某乙的父亲。
申诉人王某甲因不服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作出的嵊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不起诉决定,以“陈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检察机关重新依法审查”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22时许,原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原案被害人王某乙以及袁某某、周某某、竹某某等人相约至嵊州市甘霖镇方口桥头附近溪滩游泳,期间,陈某某与王某乙在深水区比水性、打闹,两人有互压肩膀入水等行为。后原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游往岸边过程中,发现原案被害人王某乙有溺水迹象,陈某某向他人呼救。原案被害人王某乙被打捞出水时已死亡。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导致原案被害人王某乙溺水死亡,认定陈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陈某某不起诉并无不当。申诉人王某甲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嵊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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