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王某甲不服不起诉刑事申诉案)_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枣检三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35岁,身份证号码370405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小区。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35岁,身份证号码321321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小区。

申诉人王某甲因被不起诉人王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台检执检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以王某乙的行为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不起诉决定,对王某乙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乙口头约定购买王某甲的石子,开始几次交易货款结算及时,在骗取王某甲信任后,王某乙让王某甲大批量发送石子,王某乙将石子销售给江苏**建材有限公司,并取得全部石子款,但王某乙对王某甲谎称江苏**建材有限公司未给其结算石子款,拒绝向王某甲支付所欠石子款68.5万元;被告人王某乙以“借”王某甲钱给江苏**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送礼,索要石子款,然后好付给王某甲石子款为名,先后于2015年11月19日、2016年1月29日、2016年2月20日分别诈骗王某甲8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经自行补充侦查仍未查清,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的台检执检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王某甲的申诉请求不应当支持。

本院决定:维持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台检执检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