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8号
申诉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
原案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镇**村。
申诉人王某甲因王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川成双公诉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对王某乙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2月6日至2018年10月11日,王某乙及其关系人共向王某甲转款共计1100万元,王某甲共向王某乙及其关系人转款1235.6万元。其间,王某乙以王某甲未全部归还400万元借款及利息为由,多次采用微信、短信向王某甲发送癌症病人照片、视频,甚至扬言将癌症病人背至王某甲家中的方式进行催讨。但王某乙、王某甲在后期进行的民事、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上述款项是借款及利息还是投资及收益说法不一,前后矛盾。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认定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王某甲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其合法财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王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川成双公诉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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