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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祁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2号

申诉人祁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65********,汉族,正定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胡同**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02196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号)。

    申诉人祁某某因被不起诉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马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马某甲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07年上半年,申诉人祁某某从高某某处购买了正定县******单元**房子,祁某某打算住进这处房子时,因当时高某某母亲在里边住着腾不出房子,高某某就说把祁某某的房子置换到该处**单元**室,祁某某同意并于2008年搬进去住。但**单元**室房本上的名字是被不起诉人马某甲的妻子马某乙,因房屋当时被高某某用于抵押借款不能过户,马某甲、马某乙向祁某某证明房子解除抵押后就给祁某某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9月,高某某用祁某某所住**单元**室房子和马某乙名下的正定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房子作为抵押以马某甲、马某乙名义向马某丙借款150万元。后因为高某某不能归还借款,祁某某所住**单元**室房子被法院判给了马某丙。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证明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申诉人祁某某是向高某某购买的正定县******单元**室的房子,该房子登记在被不起诉人马某甲妻子马某乙名下,虽然马某甲、马某乙给祁某某出具过一个证明,证明“**室房子已经转让给祁某某,因为房产抵押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待祁某某过户时马某乙同意给祁某某签字办理过户手续”,但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马某甲在祁某某购买房子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2、现有证据证明虽然是被不起诉人马某甲、马某乙签订协议向马某丙借款,但实际是高某某利用马某乙名下的两套房子进行借款,**室的房子也一直是高某某拿着用于抵押借款。因此虽然该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祁某某损失,但不能证明马某甲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某甲在祁某某购买房子的过程中具有隐瞒欺骗的行为,以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不能证明马某甲涉嫌诈骗罪。正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公诉刑不诉〔2019〕38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正检公诉刑不诉〔2019〕38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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