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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福建省某某县某某局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明检七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福建省**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30MB1909****,住所地福建省**县**镇**街**号,负责人:陈某某,福建省**县******局局长。

申诉人福建省**县*****局因赵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不服福建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检诉刑不诉〔2019〕12号不起诉决定,以福建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不能证明赵某某提供的退伍军人证系伪造”“不能证明赵某某系不符合领取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条件的人员”不当、要求纠正为由,提出申诉。

经本院复查查明:

原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1982年11月经福建省**县征兵办公室核准应征入伍,在云南省昆明市**地区空军地勤*****部队警卫连服役。1984年1月1日*****部队因精简整编批准赵某某退伍。赵某某于1983年12月被分配至福建省**县**乡供销社工作,后于2001年1月9日与福建省**县**乡供销社解除劳动关系。

2007年8月27日,福建省**县民政局根据福建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开展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核查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民优〔2007〕291号)、《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民优〔2007〕292号)两份文件,开展参战退役人员核查及发放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工作。核查期间,赵某某向福建省**县民政局提供了有涂改痕迹的《退伍军人证明书》、填写了《福建省部分参战、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表》等申报材料,因档案没有参战人员鉴定表、参战卡等记载参战信息的材料,其让在同一部队服役、已被认定为参战退役人员的战友邓某某、张某某为其出具了书面《证明》,福建省**县民政局经审核作出了赵某某符合参战退役人员条件的身份认定。2008年1月至2015年9月间,赵某某共领取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人民币38571元。

2016年9月,福建省**县民政局接到举报后,核查认定赵某某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了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并于2016年9月停发赵某某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于2017年1月9日对赵某某作出*民处字[201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赵某某退回其冒领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38571元。赵某某收到处理决定书后拒不退还钱款。

本院认为,根据原案《退伍军人证明书》、《在打老山、者阴山两大战役的个人简介》、《福建省部分参战、核试验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等书证,虽然可以认定赵某某提供了有涂改痕迹的《退伍军人证明书》、填报了退伍时间不实的申报材料,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退伍军人证明书》系赵某某本人涂改,认定赵某某涉嫌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省**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的*检诉刑不诉〔2019〕12号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福建省**县人民检察院*检诉刑不诉〔2019〕12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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