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秦皇岛豪峰福利纸厂不服不起诉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秦检控刑申复决〔2020〕7号

申诉人秦皇岛某厂,住所地:抚宁区**,统一信用代码:9113**。

被申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女,**出生,身份证号码13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因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

被申诉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出生,身份证号码130**,汉族,技校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唐山市**。因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

申诉人不服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抚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5年7、8月份,秦皇岛某厂(以下简称某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为偿还所欠杨某债务,以某厂名义与杨某签订了《企业合作协议》,约定杨某占某厂的资本30%,杨某任总经理,企业盈亏按股份比例分享和承担。同时双方签订了《造纸厂承包合同》和《造纸厂承包合同的补充说明》,补充说明约定承包合同主要是用于应付村民干扰、债务纠纷、影响正常生产等突发情况发生,任何正常情况下不能作为正式承包合同使用。之后杨某带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杨某甲等人进厂经营,赵某甲负责销售、财务等工作,杨某甲负责采购工作。2015年的10月份陈某某因犯罪被羁押(至2018年1月份),期间杨某到工商部门查询股权变更事宜,发现某厂无法进行股权变更(案发后经查询某厂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杨某继续经营某厂,2018年1月31日杨某涉嫌犯罪被羁押,杨某委托赵某甲等人继续经营管理某厂。2018年2月25日至3月6日期间,赵某甲开具出库单,指派杨某甲将某厂内成品库内的300.92吨卷筒牛皮纸拉出厂,由杨某甲以个人名义存储于秦皇岛市东港镇秦皇岛某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内,期间出售11.939吨,剩余288.981吨。2018年3月10日陈某某进入某厂经营管理,于2018年3月30日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于2018年4月17日从秦皇岛某物流有限公司扣押剩余牛皮纸,暂存于某厂成品库。

本院复查认为,杨某因与陈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进入某厂经营,赵某甲受杨某委托经营管理某厂。赵某甲、杨轶城的行为属于陈某某和杨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引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赵某甲、杨轶城作出不起诉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抚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