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日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人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住该村。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管某某因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王某某故意伤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请求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申诉人管某某与王某某均为山东省莒县**镇**村村民,数年前因建房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一直存在矛盾。2017年10月14日17时左右,王某某、管某某在王某某家大门口外大街上发生打斗,过程中王某某持镰刀将管某某左侧背部砍伤,经鉴定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某电话报警,后经传唤到案。
本院复查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发生打斗,王某某使用镰刀将管某某砍至轻伤的基本事实。但现有证据情况下,案发的具体起因、作案工具的来源、案发时双方面临的具体情况、打斗的具体过程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无法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莒县人民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莒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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