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玉检公一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71********,住南宁市青秀区**组**栋**座**房,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罗某某因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玉区检公刑不诉〔2019〕18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张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认为:1、张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玉区检公刑不诉〔2019〕18号不起诉决定书,起诉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覃某于2011年至2012年间借罗某某400万元,2015年11月6日北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覃某、吕某某共同归还罗某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罗某某相应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止,覃某不服提起上诉,但因超过上诉期限,2016年10月14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覃某的上诉不成立。
2015年10月22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冻结覃某挂靠在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承建的崇左市江南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工程款180万元,该项目经理张某某明知冻结覃某在*甲公司180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下仍然分8次支付214万元给覃某实际控制的崇左市**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劳务有限公司,2018年2月份又帮覃某代付工程款1231835元。2015年10月22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冻结覃某挂靠在广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承建的崇左市**医院业务综合楼的工程款200万元,但是冻结期间覃某还从冻结的工程款中偿还其欠*乙公司经营部长黄某的欠款64万元、李某某2.4万元。2018年2月26日,覃某用29980元购买奢侈品的红花梨屏风一个。覃某自己供述2016年借钱70万元购买南宁市**组团B12幢602房,之后拿去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了115万出来,还了借钱买房的70万元,剩下45万元用于生活开支、支付工人工资和材料商的材料款,覃某还供述2017年期间,覃某以二十几万元的价格转让南宁市碧水天和B区**号楼1102房给其大姐覃某某,这二十几万元覃某用于跑业务和生活开支,拒不归还被害人罗某某的欠款。
本院复查认为,第一,北流市人民法院三份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对象是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公司**,北流市人民法院三份送达回证显示签收人均不是张某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张某某主观上明知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故意不执行。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由于北流市人民法院系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由其管辖不便于案件的公正审理,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商请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指定由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玉区检公刑不诉〔2019〕18号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张某某的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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