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武检四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罗某某,女,身份证号码4201021960********,汉族,住**园**小区**栋**单元**室,系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罗某某因不服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鄂武南检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以栾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其财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汉南区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诉人罗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对汉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鄂武南检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予以维持。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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