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4号
申诉人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5********,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居委**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苏某某因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对朱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18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6日12时06分许,朱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与**路交汇南1000米路西**店二楼一单间内将苏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苏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涉案双方各执一词,无其他客观证据证实,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维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对朱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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