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5号
申诉人莫某甲,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56********,汉族,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系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莫某甲不服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37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20年3月26日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1999年期间,申诉人莫某甲(系本案被害人)通过其妹妹莫某乙认识罪犯陈某甲(已判决),陈某甲当时专门替他人做法事祈福为生。莫某甲因其经营的复合肥厂生意不佳的原因找陈某甲为其拜神祈福,因其生意后来有所好转,莫某甲极为信任陈某甲,并再次请陈某甲为其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别墅区购买的一块地进行祈福。自2004年开始,莫某甲第一次请陈某甲为其以及其家人祈福,以保平安、长寿,并给予陈某甲3888元人民币的祈福钱,后陈某甲将该3888元祈福钱退还给莫某甲,以取得莫某甲的信任。在随后长达十年的时间里,陈某甲声称其代替神佛转告莫某甲,要其交纳所谓的祈福钱,神佛会赐福、赐寿给他,并保佑他家人平安。莫某甲信以为真,并每月按照陈某甲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方式,以几千元、几万元、十万至十几万元不定额地给陈某甲钱款。陈某甲在收到莫某甲的祈福钱后,并没有按照之前的承诺将祈福钱退回给莫某甲,而是将莫某甲的钱取现后拿去赌博或者他用。在莫某甲询问何时退回祈福钱时,陈某甲又假借神佛的名义,声称是神佛交代其退回多少就退回多少,以此来推托、拒绝退回莫某甲所付给的祈福钱,并不断要求继续交纳祈福钱以保其及家人平安。截止2014年5月份,陈某甲利用神佛祈福的名义,一共骗取莫某甲人民币7104800元。
2014年5月,莫某甲发现自己被陈某甲诈骗后遂多次向陈某甲索要被骗款项。2014年6月9日,陈某甲给莫某甲写下三张《用神佛赐福保健康名誉作骗所得款项》并答应还款,且就在当天,陈某甲与结婚了30年的妻子王某某办理离婚手续。但截至案发,陈某甲并未还款给莫某甲。2014年6月19日,王某某以给儿子做生意为名,借陈某乙800100012********的帐户存入500000元现金,之后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份期间通过转账十次,每次50000元把该500000元转回到王某某的800100013********帐户上供王某某使用。2014年8月17日,王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的6059120332********帐户上又存入80000元。2014年10月11日,王某某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800100013********账户上又现金存入311303.47元。2015年2月12日,王某某将其账户800100013********上的600000元分两次转入自己800100014********的帐户上。2007年至2012年期间,王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定期一本通(整存整取)6337004********帐户先后存款21121.15元、50000元、49800元、62468.47元、73185.44元、52403.13元、60000元、100000元、153375元、224950元;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的定期一本通(整存整取)6337004********帐户先后存款106863.75元、150000元、207000元,这两本定期帐户共1384352.38元。另外,王某某利用其农业银行62284506280********帐户于2014年5月23日、2015年2月12日、2015年11月9日、2016年2月17日、2016年6月2日先后向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转帐165000元、350000元、200000元、360000元、200000元用于购买投资型保险,这五笔保险的资金加起来共有1275000元。随后,王某某因涉嫌犯罪的证据不足被不批准逮捕,在公安机关对她取保候审后,立即带着其儿子陈某丙将在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还未到合同期限的理财保险金取现70多万元,并称有关款项已全部被其赌博输掉。
本院复查认为,虽然王某某对其持有、转移大量现金和存款的辩解十分不合理,但是现有的证据难以证明其所持有的款项就是申诉人被陈某甲所诈骗钱财的一部分,而且,王某某主观上“明知该款项系陈某甲诈骗所得而仍持有、掩饰”的证据也不足。本案中,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符合本案现有证据状况及法律规定。
本院决定:维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的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37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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