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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蒋某某不服检察机关不起诉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昆检十部刑申复决〔2020〕20号

申诉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云南省昆明盘龙区**村**号**室。系原案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

申诉人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盘检刑不诉[2019]6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和申诉人蒋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村**学校旁**饺子馆内因琐事发生纠纷(在场人有邓某某、祁某某),相互发生冲突后被分开。后蒋某某在追出餐馆几十米的地方再次与戚某某发生冲突且两人一同倒地,戚某某翻身坐在蒋某某的身上并将其双手按住,后两人再次被分开。蒋某某又再次追至白龙寺村洗衣店附近后,又再次发生冲突,蒋某某倒地受伤。经昆明市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复查认为,原案证据既不能证实邓某某、某某二人对被害人蒋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也不能证实戚某某、邓某某、祁某某三人对被害人蒋某某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还不能认定被害人蒋某某的伤情是戚某某造成的。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蒋某某伤情系戚某某所致。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盘检刑不诉[2019]61号《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申诉人如不服本复查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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