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6号
申诉人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国家机关退休人员,淮安市淮阴区**镇**街**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蒋某甲因不服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对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原案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认为其邻居蒋某甲家搭建阳台棚子影响其合法权益,2018年9月30日9时许,纠集多人到场,并指使卜某某、黄某某、皮某某(另案处理)等多人进入蒋某甲位于**镇**街房屋二楼阳台,将搭建的彩钢瓦棚部分拆毁。蒋某甲与其家人史某某、姚某某、蒋某乙四人在阻拦过程中受伤,后经鉴定,史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被砸毁的彩钢瓦棚子损失价格为3178元。
本院复查认为,袁某某因邻里纠纷,纠集多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对方损失,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院决定:维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淮检诉刑不诉〔2019〕61号不起诉书。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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