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詹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莆城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詹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系原案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的母亲。

申诉人詹某某因其子郑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莆城检公刑不诉〔2019〕70号不起诉决定,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系合法维权、没有危害,要求纠正“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起诉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6年6月27日,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批复,同意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莆田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电力莆田公司”)建设“莆田市**风电220千伏送出工程”。2018年2月1日,国网电力莆田公司与城厢区**镇政府签订了《莆田湄洲湾一厂-莆田220KV线路脱开湄洲湾一厂改接入**汇流站线路工程青赔合同》,约定该工程项目的永久性征地、临时占地补偿工作由**镇政府负责。同年3月26日,国网电力莆田公司、**镇政府及**村的工作人员对原案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承包的位于**镇**村**附近的宗地进行了丈量,郑某甲的母亲即申诉人詹某某对丈量的土地面积及植被数量没有异议,但未同意相应的征收补偿金额。

2018年4月初,**镇政府在未与申诉人詹某某、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通知国网电力莆田公司施工队对涉案土地进行塔基建设。截至同年4月11日,施工队在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所承包的土地上共挖掘四个直径1.8米的圆形塔基坑,两个塔基坑内已安装钢筋,其中一个塔基坑已进行了混凝土浇筑。施工期间,申诉人詹某某采用向派出所报警、向**镇供电所反映以及与**镇政府、施工方协商等方式进行维权,要求停止侵权活动。同月12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为阻止施工队继续施工,指使被不起诉人郑某乙驾驶铲车将涉案土地内的塔基坑进行回填。经福建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电网公司线路结构室复核,涉案已浇筑的塔基坑已不满足设计要求,应当作报废处理。经鉴定,塔基坑内钢筋笼、钻孔混凝土灌注费及施工人工费等价值共计人民币33491.9元。

本院复查认为,国网电力莆田公司未经被不起诉人郑某甲等土地权利人允许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塔基,郑某甲为排除妨害而雇用铲车推土回填塔基坑的行为属于自力救济,但客观上造成塔基毁损价值共计人民币33491.9元。被不起诉人郑某甲自力救济的主要目的在于恢复原状,且并未超出合理限度,毁坏财物价值仅人民币三万余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以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对郑某甲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