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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赖志荣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赣市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219**********,汉族,初中文化,赣州**置业公司股东,住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号*栋***号。

申诉人赖某某因蔡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2019)1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蔡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是错误的,蔡某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3年,赣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黎某某欠胡某某(高某某妻子)人民币2600万元。黄某某实际控制的赣州***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偿1430万元给胡某某。黎某某欠胡某某1170万元、欠赣州***公司1430万元。

2014年9月28日,黄某某以他实际控制的深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的名义起诉黎某某,要求归还1430万元,并向法院申请冻结赣州**公司有关资产。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公司有关资产。

2015年初,罗某某、赖某某(系**公司股东)欲通过向他人借款以清偿黎某某欠黄某某、胡某某2600万元债务的方式,使赣州**公司被法院冻结的资产解冻。罗某某、赖某某欲向蔡某某(时为赣州****置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借款。蔡某某因对黄某某享有债权,便同意向赖某某借款,但由赖某某收到钱之后将钱转给黎某某,由黎某某转给黄某某,黄某某在将钱偿还给蔡某某,用于抵消蔡某某的债权。各方当事人为了盘活**公司的资产,委托代理人前往银行进行转账,因蔡某某资金有限,便以650万元通过四次连续转账行为,完成债权债务的转移,意图盘活**公司资产。在此过程中,黎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签定了资金转移的“四方协议”。但当债权债务转移后,高某某反悔,并向赣州中院申请冻结**公司的资产。因此,各方当事人通过债权债务转移的方式,盘活**公司资产的意图落空。

2016年8月19日,蔡某某为了实现债权,以与赖某某等人签署的借款协议及银行转账记录向赣州中院起诉,赣州中院支持了蔡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复查认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纯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蔡某某构成虚假诉讼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维持章贡区人民检察院(2019)1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蔡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案作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2020年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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