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驻检三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赵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3********,汉族,系河南****园林彩绘有限公司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盘龙镇**居委会,现住驻马店市****小区,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赵清新因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不服驿城区检察院作出的驻驿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认为应当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邱某某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上半年李某某听邱某某介绍太和国家农业公园项目,后李某某找到金某某告知此事。2018年9月份,金某某给温某某打电话说阜阳有一个投资300亿的国家项目是他通过一个中央的关系解决的土地等问题,这个项目董事长为感谢他,愿意拿出20亿的工程由其安排实施建设。温某某便向赵某某推荐这个项目。过了一段时间,金某某、李某某到驻马店见到赵某某和温某某,并将二人引荐给邱某某。2018年10月31日,经商谈后赵某某以河南**建筑有限公司、河南****园林彩绘有限公司名义与邱某某的太和县***生态观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绿化及基础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履约开工时间为2018年11月28日,如2个月内不能按时开工,履约金无息退还;履约金拨付按第一次工程进度款一次性无息返还。当日赵某某向太和县***生态观光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了两份合同履约金共计600万元。2018年11月6日,金某某与赵某某签订一份居间协议,当日赵某某支付给金某某400万元居间费。2018年11月28日合同约定进场时间邱某某未将项目土地手续办下来,在赵某某一再追要下,邱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归还赵某某200万、2月3日归还赵某某共30万元,共返还230万,尚有370万元至今未还。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家属提供的太和县发改委备案表、县政府相关部门土地局、农委、规划局、旅游、民政等局委的回复意见文件等相关书证与侦查机关调取的太和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出具情况说明等书证之间存在矛盾尚未排除、涉案香港汇丰银行本票真伪不清、邱某某对该项目的可行性认知程度不清,从而认定邱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赵某某37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驿城区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邱爱国不起诉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驿城区检察院对邱某某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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