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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赵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佛检控申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1********,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系死者段某某妻子。

申诉人赵某某因段某某在厂房电线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死亡,责任人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申诉人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佛顺检公诉刑不诉(2019)172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刘某某不起诉不服,提出申诉。于2019年7月9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7年9月11日上午,刘某某在明知曾某某、段某某等人不具备相应施工作业资质的情况下,将其厂房的部分雨棚拆除作业(包括电线拆除作业)发包给曾某某、段某某等人,并约定以拆除的废品折抵报酬。14时30分许,段某某在拆除工作过程中触电坠落并压倒下方的曾某某身上。段某某被当场宣布死亡,曾某某被诊断为头部裂伤、轻微脑震荡。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系因电击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留在现场,配合调查取证,并如实交代事故过程。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复查的事实和证据,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不起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2019)172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刘某某不起诉的决定是适当的。

本院决定:对申诉人赵某某的申诉不予支持。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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