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丽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3号
申诉人赵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61977********,汉族,初中,住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镇**村**路**号。
申诉人赵某某因诈骗罪一案,不服缙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缙检刑不诉[2020]184号不起诉决定书,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被申诉人构成诈骗罪,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5月,被害人赵某某让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帮其贷款30万元,陆某某同意帮赵某某贷款后,多次向赵某某收取贷款所需的“利息、保证金”共计79100元。陆某某因自己无法贷款,便联系其表姐胡某某帮忙贷款,后胡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从中信银行贷款18万元,并于当日将18万元贷款打给陆某某。后陆某某因为赵某某将其弟弟的汽车开到云南,未将该18万元贷款借给赵某某。后陆某某又以信用卡未还无法贷款为由,让赵某某多次帮其信用卡还款和贷款还款共计516600余元。
本院复查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犯罪嫌疑人陆某某构成诈骗罪的唯一结论。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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