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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赵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赵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0********,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甘肃省会宁县**乡**村**社**号,农民。系原案被害人庞某某之妻。

申诉人某某因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该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院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的决定错误为由,请求本院撤销该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对李某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甘A·*****号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在甘肃省永靖县**村甘肃**有限公司采石场严重超载满装碎石料(核定载重量1.49吨,实际装载重量24.88吨,超载比例1500%),拟运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搅拌站。出场时,同场受雇货车司机庞某某上车坐于该车副驾驶位置,请求搭乘该车前往兰州市西固区其租住处休息,李某某表示同意后遂驾车沿刘兰公路由南向北向西固方向行驶。当日16时许,该车行驶过程中车辆制动失效,行至**线与**公路丁字交叉口向南**KM+**米处附近时,被害人庞某某打开车门自行跳车逃生,随即摔伤致特重度颅脑损伤等;李某某驾车继续向北行驶约**余米后车辆发生侧翻,车上所载碎石散落后与迎面驶来的被害人张某某所驾驶的甘N·*****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左侧发生刮碰,造成李某某受伤、涉案二车辆受损。被害人庞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15日死亡。经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医鉴定:涉案甘A·*****号东风牌轻型自卸货车在下长坡连续使用制动且无法及时对车辆制动器进行冷却降温,致使车辆产生制动热衰退现象,导致车辆制动失效,引发事故;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庞某某、张某某无责任;被害人庞某某系交通事故巨大钝性外力致脑功能障碍、多脏器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当事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及请求成立。

本院决定: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西检一部刑不诉〔2019〕104号不起诉决定书,本案交由该院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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