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韶检控申刑申复决〔2020〕Z1号
申诉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21981********,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居住地:广东省始兴县**路**栋**房,系原案被害人。
代理律师郭小勇,男,广东南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身份证号码xxxx,律师执业证号14402201710641991。
原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曾用名“卢某某”,男,1988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21988********,汉族,大学本科,**银行前**,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路**号**栋**,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期**栋**房。
申诉人邱某某因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韶武检诉刑不诉﹝2018﹞65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6月4日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复查,于2019年9月3日作出韶武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维持韶武检诉刑不诉〔2018〕65号不起诉决定。申诉人邱某某仍不服,向我院提出申诉。申诉理由如下:
1.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韶武检诉刑不诉〔2018〕65号不起诉决定书中的“受害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不服,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有误。
2.卢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卢某某以虚构理财为由,诱骗申诉人进行投资并许诺高额回报,使得申诉人邱某某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3.卢某某把款项用于网络赌博,用途具有非法性;卢某某为逃避法律制裁,使用欺骗手段对申诉人作出了所谓的还款“承诺书、确认书”后,没有返还给申诉人一分钱,且恶意控告邱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以达到让邱某某遭遇牢狱之灾、永久侵占邱某某钱财的目的。卢某某的行为符合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中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两种情形,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确实充分,卢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借款型诈骗,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对卢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经复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卢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韶武检诉刑不诉﹝2018﹞65号不起诉决定书在文书撰写上存在错误,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韶武检诉刑不诉﹝2018﹞65号不起诉决定书在文书撰写上存在错误,应予纠正,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予以采纳。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韶武检诉刑不诉﹝2018﹞65号不起诉决定书表述“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之规定。
另查明邱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签收韶武检诉刑不诉﹝2018﹞65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6月4日向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提出申诉的时间远远超过七日。因此,虽然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韶武检诉刑不诉﹝2018﹞65号不起诉决定书在引导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行使申诉权利时存在错误,但实体上并未影响到申诉人的申诉权。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十二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发现原案办理过程中存在执法瑕疵等问题的,可以向原办案部门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整改意见。”之规定,我院通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韶武检诉刑不诉﹝2018﹞65号不起诉决定书自行订正。
(二)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卢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卢某某的供述、卢某某与邱某某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借条、银行流水无法排除邱某某明知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基于高息而将钱款转给卢某某,证明邱某某基于卢某某许诺的高额回报产生错误认识而将钱转给邱某某的证据不足。因此,该案并不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三)证明卢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一是现有证据只有卢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将钱款用于“北京赛车”的网络赌博,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钱款的去向尚未查清。申诉人认为卢某某将钱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证据不足,依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形来认定卢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事实依据。二是根据现有证据,卢某某与邱某某之间的资金流水差额虽达到140万余元,但卢某某有固定的收入,有不断返还钱款的情况,且曾尝试与邱某某商议分期还款,不能排除卢某某有逐渐还款的主观意图。申诉人依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情形来认定卢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理由不能成立。三是申诉人提及卢某某自2018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后以赖账的态度对邱某某作出了“还款书、确认书”,至今未归还邱某某一分钱,证明卢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承办人向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询问调查情况时,申诉人陈述找到该“还款书、确认书”后予以提供,后代理人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无法找到。故承办人对该“还款书、确认书”无法审查。四是申诉人认为卢某某诬告陷害其涉嫌高利转贷罪,达到永久侵占其财产的目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逻辑不能成立。控告举报刑事犯罪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且控告举报行为是事后行为,不能因此证明卢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邱某某财产的目的。
本院决定: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对韶武检诉刑不诉﹝2018﹞65号不起诉决定书自行订正后,维持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原处理决定。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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