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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郑某甲、纪某某等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明检七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郑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小区**幢**室。

申诉人纪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镇**路**路**幢**室。

申诉人郑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青州镇**新区**幢**室。

申诉人张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路**号。

申诉人罗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

申诉人罗某丙,女,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城北新村中区**幢**号。

申诉人吴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村**号。

申诉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青州镇**新区**幢**室。

申诉人吴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路**幢**梯**室。

申诉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镇**村**号。

原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三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沙县**路**号**小区**号。

原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福建省三明**化工有限公司、三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沙县**幢**室。

原案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三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

原案被不起诉人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福建省沙县青州镇**路**号**新区**幢**室。

原案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

申诉人郑某甲、纪某某、郑某乙、张某乙、罗某乙、罗某丙、吴某甲、杨某某、吴某乙、李某某因张某甲、陈某某、曾某某、罗某甲、叶某某诈骗一案,不服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沙检公刑不诉〔2019〕6号、7号、8号、9号、10号不起诉决定,以张某甲、陈某某、曾某某、罗某甲、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3月,浙江**文化艺术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浙江**公司)与舟山港综合保税区**邮币卡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公司)签署《邮币卡交易市场合作运营协议》,由舟山**公司在浙江**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邮币卡交易市场推广和推荐交易品种等服务工作。舟山**公司委托舟山港综合保税区**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结算公司”)负责其资金的结算。舟山**结算公司委托北京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用于邮票交易,并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提供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

2016年5月,原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陈某某、曾某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三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同年6月与舟山**公司签订会员资格认定协议书、经纪会员合同协议书,成为舟山**公司的会员,经纪号段为8036,可在舟山**公司的交易平台进行邮币卡的市场推广和市场开发。2016年6月、9月,张某甲、陈某某、曾某某两次出资合计413.4万元购入《缤纷祝福》个性化邮票40万套、《G20峰会》纪念邮票20.4万套,经验票、入库后,在舟山**公司的交易平台挂牌交易,并雇佣原案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叶某某等人为公司的操盘手。二邮票挂牌后,张某甲、陈某某、曾某某在自己掌控的六个交易账户存在大量的自买自卖邮票。同时,张某甲、陈某某、曾某某发展陈某新、罗某鸿等人代理商,向下发展上百名客户在平台上“炒邮票”。2016年9月29日《缤纷祝福》涨至最高价350.26元、2016年11月15日《G20峰会》涨至最高价1163元后开始连续大幅大跌,直至2017年3月21日《缤纷祝福》跌至9.98元、《G20峰会》跌至110元,大量客户炒邮票出现亏损,在案证据显示共有71名被害人参与买卖上述两只邮票,累计损失300余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案证据,浙江**公司、舟山**公司、舟山**结算公司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的邮票交易业务可能涉嫌违法,但相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结论,且没有证据证实原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陈某某、曾某某明知舟山**公司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参与其中。原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陈某某、曾某某、罗某甲、叶某某到案后始终作无罪供述,在案证据仅能证实张某甲、陈某某、曾某某成立三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目的是成为舟山**公司的经纪会员,能作为上票方买入邮票挂牌交易获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甲、陈某某、曾某某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控制邮票价格而引诱他人购买的行为。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的沙检公刑不诉〔2019〕6号、7号、8号、9号、10号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沙检公刑不诉〔2019〕6号、7号、8号、9号、10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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