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单位重庆**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大道*号*****区**、**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6874****。系原案被害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91********,住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
原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幢**-*。
申诉单位因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渝九检刑不诉〔2020〕10号不起诉决定,以重庆**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否认委托黄某某处理檩条,黄某某的行为造成了重庆**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钢公司”)较大损失,该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为由,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介绍**机电公司与**彩钢公司签订檩条买卖合同。2017年7月,黄某某私自截留**彩钢公司返还给**机电公司的3万元货款。2017年10月13日,黄某某自称受到**机电公司委托,安排货车驾驶员涂某某将**机电公司存放于**彩钢公司的价值114164元货物拉走并当做废品出售,出售价格32263元,黄某某遂将该32263元据为己有。黄某某共计诈骗62263元。案发后,黄某某家属已向**彩钢公司退款61000元。
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黄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彩钢公司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也不能认定黄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九龙坡区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单位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渝九检刑不诉〔2020〕10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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