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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重庆某某资源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刑事申诉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渝检五分院刑申复决〔2020〕Z24号

申诉人重庆****资源回收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000787495****,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路**号,系原案被害单位。

被申诉人宋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540102195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曾任四川**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住所地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路**号,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重庆**资源公司因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渝中检刑不诉(2019)7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宋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宋某某谎报转账凭证用途,伪造电缆标识牌,隐瞒电缆数量和价值,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骗取重庆**资源公司借款,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追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1年,四川**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某某开始从事电缆销售业务,由安徽**电缆公司为其提供电缆。2012年9月,宋某某采用提供电缆为抵押物、用四川**电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方式,致使重庆**资源公司误将价值仅为290余万元的电缆认定为价值2000余万元,并以此电缆为标的,于2018年9月20日与四川**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电缆买卖和回购协议,在获得重庆**资源公司1000万元借款后,宋某某将1000万元中的949.4万元用于归还之前的债务,长期拒不归还欠款。重庆**资源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以合同纠纷将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电缆公司、宋某某、刘某某起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后调解结案,被告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电缆公司、宋某某、刘某某共同确认重庆**资源公司对四川**实业有限公司拥有债权共计14171000元,四川**电缆公司、宋某某、刘某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组织调解前 , 四川**实业有限公司曾在2013年向重庆**资源公司还款100万元。2015年8月,因宋某某、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电缆公司、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涉案电缆进行查封、扣押,并准备进行司法拍卖,在对该批电缆进行评估时发现,其电缆长度与清单、标识上的长度严重不符,该批电缆经评估,仅价值294万余元,重庆**资源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为间接证据,且要依据常情常理进行推论,公安机关未查明用于抵押电缆的来源,无法查明电缆上的虚假标牌究竟是谁制作,关键证人朱某某又已死亡,缺乏证据证明宋某某主观上明知每盘电缆的实际长度,宋某某辩称不知每盘电缆长度不能达到1600米,尽管有证人证言证明宋某某应当明知,但均为基于电缆行业惯例的推论,并不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无直接证据证明宋某某亲历亲为参与了相关电缆的“分盘计划”,难以认定宋某某主观明知。且宋某某曾带领重庆**资源公司人员到现场察看实物,重庆**资源公司人员对实物表示认可。宋某某虽无法还钱,但一直认可债务,并有过还款100万元行为。因此本案虽有一定间接证据证明宋某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认定宋某某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申诉人提出宋某某伪造电缆标识牌,隐瞒电缆数量和价值骗取融资款的申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渝中检刑不诉(2019)7号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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