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2号
申诉人钱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镇第**居委会**委**组**号,现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大街**区**户。
申诉人钱某某系原审被告人。该案系刑罚执行过程中,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7年3月16日13时许,在**镇市场西大门口处,被告人钱某某因其父亲放炒货机器一事与刘某某亮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钱某某用啤酒瓶将刘某某亮头部打伤。2017年4月20日经通辽市科尔沁区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亮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钱某某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5.5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8年7月9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以(2018)内0526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复查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2018)内0526刑初41号判决书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复查终结,不予提请抗诉。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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