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闽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Z1号
申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镇**酒吧管理人员,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陈某某因聚众斗殴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晋检诉刑不诉[2017]56号不起诉决定,以没有参与聚众斗殴为由,请求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6年11月23日晚23时许,胡某某、孟某某、李某甲(均另案处理)等晚装盛宴酒吧外保人员在酒吧包厢内喝酒,胡某某因个人琐事与前来酒吧消费的刘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胡某某返回VIP贵7包厢内纠集了李某甲等十余人,刘某某则返回酒吧大厅V9、V10卡座纠集了王某甲等多人,双方人员在晚妆盛宴酒吧VIP贵7包厢门口走廊上发生互殴,造成双方多人受伤。申诉人(原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得知酒吧发生斗殴事件后赶到现场,并打电话向酒吧老板杨某某报告,杨某某指示其报警,陈某某即打电话报警,同时安排酒吧保安人员将伤者送医。
刘某某等人退出晚妆盛宴酒吧后没有离开,堵在酒吧大门口使用石块、桌椅等物品对酒吧大门进行打砸,造成酒吧大门玻璃损坏。阮某某等酒吧管理人员得知刘某某等人围堵并打砸酒吧大门后,打电话向酒吧老板杨某某报告,请示如何处理,杨某某指示其报警。阮某某让酒吧保安队长李某乙带领酒吧保安人员用钢管堵住大门不让刘某某等人冲进来,并去库房将李某甲等外保人员事先放置在酒吧内的砍刀、鱼叉、棍棒等器械搬运至酒吧隔壁的帝豪夜总会交给李某甲等外保人员。不久,阮某某得知刘某某等人即将砸开酒吧大门冲进来,转告李某甲,李某甲带领外保人员手持砍刀、鱼叉、棍棒等器械准备从帝豪夜总会大门冲出,因看见民警在场而退回。在得知刘某某等人继续打砸酒吧大门可能冲进酒吧后,李某甲等外保人员再次手持砍刀、鱼叉、棍棒等器械冲出,追打聚集在酒吧门口的刘某某等人,刘某某等人逃离,双方未发生斗殴。李某甲等外保人员将器械放在夜总会大堂后逃离。
经鉴定,上述斗殴行为,造成刘某某一方的王某甲轻伤二级,王某乙轻伤一级,刘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及胡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晚装盛宴酒吧大门玻璃损坏造成损失人民币495元。
本院复查认为:晚装盛宴酒吧首场斗殴事件,李某甲等人与刘某某等人之间的相互斗殴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之后刘某某等人退出酒吧后聚众砸门,意图再次冲进酒吧,酒吧管理人员指挥保安人员关门对峙、准备工具等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陈某某有组织、策划、指挥外保人员李某甲纠集他人持械斗殴的行为,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存疑不诉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本院决定:变更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晋检诉刑不诉[2017]5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陈某某所做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对陈某某的不起诉决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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