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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陈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津检一分院刑申复决〔2019〕8号

申诉人陈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31959********,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路**园**号楼**门**。

委托代理人:奚迎霞,天津市佳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71********,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号。

申诉人陈某某因魏某某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魏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魏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2014年4月23日,魏某某以天津市**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世纪津元)的名义与雍定**有限公司(简称雍定公司)签订协议,由雍定公司承揽双青新家园1号地块工程,双方加盖公章,约定2014年6月20日入场。同日,雍定公司与陈某某、贾某甲、贾某乙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开发1号地块,当日陈某某支付雍定公司3333340元人民币,后雍定公司将300万元项转入世纪*乙公司。

本院复查认为,原案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证实魏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魏某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适当。

本院决定:驳回申诉,维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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