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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陈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穗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32号

申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0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路**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陈某某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复查。

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理由及依据:查明案情,对被申诉人竹某某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案件发生后,申诉人向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报案,并积极配合白云区分局提供与本案相关的证据线索,包括有申诉人穿着的有被申诉人血迹、皮屑组织的血衣;事发后申诉人案发地打车去医院及打车前往附近商店购买纸巾捂住伤口血迹事实,侦查人员在被申诉人家中查获的凶器;事发后申诉人在医院急诊住院治疗的材料等等。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经侦查终结,以被申诉人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10月16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院于2019年3月29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多次开庭审理后,因本案于2018年3月5日被拘留,3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10月22日再次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中途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又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最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又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情况: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不起诉决定书中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的事实:2018年1月1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竹某某在本市白云12溪街麦地后街17号-1门口处,因纠纷与陈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使用剪刀刺伤陈某某的左眼。经鉴定,陈某某左眼虹膜缺如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眼上睑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眼外伤后致虹膜缺如的伤残程度为十级,致左眼无晶体的伤残程度为十级。经该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该院仍然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竹某某不起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

    本案证据证实涉案事实的只有申诉人陈某某陈述,竹某某虽承认自己持剪刀刺伤他人,但其称刺伤的不是陈某某,而是另外的人。双方的言辞证据矛盾,且没有目击证人,没有客观证据等其他证据,无法证实申诉人陈某某是被竹某某刺伤。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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