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泉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011号
申诉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汉族,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江**村**路**号。系原案被害人丁某某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计刚霞、胡婉丽(实习),福建腾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陈某某因张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服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不起诉决定,以张某某故意非法毁坏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毁坏财物价格鉴定为8962元与事实不符,要求对张某某作出起诉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6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被申诉人张某某因被害人丁某某一直未能偿还对其妻子吴某某的欠款,来到晋江市**镇**村**路**号丁某某住所寻找丁某某未果,先后多次持砖头打砸丁某某住处的对开铜门、门铃、钢化玻璃墙等,并砸坏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丁某某住处门口的一辆闽******骊威牌小型轿车的后挡风玻璃、右后车灯等部位。经鉴定,上述受损财物的损失价格为8307.34元。
本院复查认为,被申诉人张某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没有不当,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不起诉决定正确,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维持。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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