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坡检控申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陈某秀,女,193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39********,汉族,文盲,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陈某秀不服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坡检诉刑不诉(2019)89号《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已立案复查,现复查终结。
经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16时许,坡头区**镇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及该镇**村委会干部、岭脚村干部一起到**镇**村进行“三清三拆三整治”,在对陈某家门前的一块木薯地进行清理时,遭到申诉人陈某秀和陈某娟的阻拦。在强行清理该块木薯地过程中,申诉人陈某秀为了泄愤,用砖头、木棍、竹竿等工具故意毁坏被害人陈生家门口的2盏壁灯及围院墙上的10盏古铜灯。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被损毁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3602元。
2019年3月24日,申诉人陈某秀和陈某娟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对陈某娟、陈某秀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2月26日,陈某娟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陈某秀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监视居住。
本院复查认为,坡检诉刑不诉【2019】89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
(1原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的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均客观、真实,且与待证事实相关联。陈某秀对自己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同案人陈某娟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陈某秀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申诉人陈某秀认为其打坏陈生的围院灯与鉴定报告出具的标的物不一致的诉求,不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2经复查认为原案的价格认定结论正确。
在本案中,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陈生家财物被毁坏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是根据侦查机关依法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依据相关价格认定的规定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且经过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仍然认为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述《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程序符合规定,适用依据正确,选用方法恰当,计算结果准确。
而申诉人陈某秀提供其自行购买灯饰的证据以及从淘宝网上下载的相似外墙灯、壁灯等灯饰报价材料与本案无关,申诉人认为陈某被打坏的灯饰最多值2000元的诉求,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维持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坡检诉刑不诉(2019)89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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