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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陈某甲、陈某乙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Z14号

申诉人陈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64********,汉族,住址湛江市霞山区**村第**片**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陈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31966********,汉族,住址湛江市霞山区**村第**片**号。系原案被害人的丈夫。

申诉人陈某甲、陈某乙因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廉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陈某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以来访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3年12月21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丙(时任湛江市霞山区**村村委书记)带领村治安队员陈某丁、陈某戊、陈某己、陈某庚、陈某辛等6人在湛江市霞山区**村第**片**号拆除申诉人陈某甲家的违章建筑时,为了让挖掘机顺利拆除违章建筑,陈某丙指使治安队员陈某辛推走陈某甲的丈夫陈某乙家门前的摩托车,被从屋内出来的陈某乙看见,与陈某辛发生争吵,随后与陈某壬、陈某己等治安队员互相拉扯、推攘。陈某甲见到后便从屋内跑出来劝架并试图拉开他们,在拉扯、推攘过程中,陈某乙跌倒在地,头部流血,陈某甲右腿受伤。经湛江市霞山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海头派出所调解,陈某丙等人与陈某乙、陈某甲夫妇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乙夫妇获得赔偿款15万元,表示不再追究陈某丙等人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丙一直否认有故意伤害的行为,辩称是双方在拉扯过程中,陈某乙摔倒压在陈某甲右腿上,导致陈某乙头部受伤、陈某甲腿部受伤,该供述与陈某癸等证人证言印证。而关于陈某甲被伤害的事实,申诉人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与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矛盾。由于没有其他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与被害人一方的言词证据相佐证,因此,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依照《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院决定维持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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