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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陈某甲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刑检刑申复决〔2020〕12号

申诉人陈某甲,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住雷州市**镇**村**号。

申诉人陈某甲不服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不起诉决定书,要求追究被不起诉人陈某乙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情虽是在双方冲突过程中造成,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陈某乙直接殴打造成,双方是因土地冲突争执而非具有直接互相伤害对方的故意,因此在争执过程中,若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行为造成的伤情,则不宜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有罪证据中,被害人陈某甲与证人陈某丙、陈某丁、林某某等人均直接指证陈某乙参与殴打陈某甲,但因陈某丙、陈某丁、林某某均与被害人陈某甲具有利害关系,第三方证人即目击证人陈某戊仅是看到陈某甲被打的部分情形,且不能对陈某乙进行辨认;同时,本案又存在陈某乙及同案人陈某己、证人程某某(陈某乙之妻子)等证明陈某乙没有殴打到陈某甲的无罪证据。本案视频显示的并非整个事件全过程,从该视频上也无法确定陈某乙殴打陈某甲致伤。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陈某甲的伤情系陈某乙殴打造成。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陈某乙作不起诉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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