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陈某甲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闽检刑申复决〔2017〕4号

申诉人陈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系原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系福建省**厅**,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单元。

原案被不起诉人陈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村**座**单元。

申诉人陈某甲因合同诈骗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8日对陈某乙作出的榕检公二刑不诉[2017]1号不起诉决定、对陈某丙作出的榕检公二刑不诉[2017]2号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陈某己(另案处理)陆续通过福建省**房产有限公司等处大量租赁到**、**、**等房产与店面及**别墅(非其所有)等一百余套,对外谎称系陈某甲从福建省**厅等单位领导手中获取的“内部房源”,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陈某己单独或通过陈某丙、黄某甲、黄某乙、杨某某等人将上述房产出售给陈某甲、陈某丁、陈某戊、翁某某等人,骗取购房预付款、定金共计人民币2329.7631万元。其中,陈某己单独或通过陈某丙于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多次将其租赁(或非其所有)的**C2#2003单元、A3#1005单元、C1#1305单元、**4#3005单元、**5#3206单元等多套房产出售给陈某甲、翁某某,骗取购房定金、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061.2631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案证据,陈某己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原案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的供述始终否认知道陈某己卖房子,其称三套房子平面图是应陈某己装修房子的要求提供的,原案被不起诉人陈某丙的供述亦始终否认知道陈某己销售房子的来源,并称陈某己告诉其是“内部”便宜房源,且在案发前当其知道房子是租来时即积极退赃,虽陈某甲、陈某丁等证人证言体现在看房现场看到陈某乙,但陈某乙只是点头打招呼后就走开了没有说话,原案证据无法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案被不起诉人陈某乙、陈某丙主观上明知陈某己所销售房子的真实来源,认定原案被不起诉人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申诉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榕检公二刑不诉[2017]1号、榕检公二刑不诉[2017]2号不起诉决定。

2017年11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