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辽市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韩某甲,男,汉族,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51946********,住址:辽阳市弓长岭区**组。
被申诉人韩某乙,男,汉族,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51945********,住址:辽阳市弓长岭区**村**组**号。系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韩某甲因韩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辽弓检公刑不诉【2019】5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中午,在辽阳市弓长岭区**乡**村**组韩某乙家院内,韩某甲因与韩某乙之前的矛盾,与韩某乙夫妇发生厮打。经鉴定:韩某甲损伤:(一)颅骨骨折为轻伤一级;(二)脑挫裂伤为轻伤一级;(三)眼睑下垂为轻伤一级;(四)眶壁骨折为轻伤一级;(五)头部瘢痕为轻伤二级;(六)面部瘢痕为轻伤二级;(七)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八)胫骨骨折为轻伤二级。韩某乙妻子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后,韩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在作案工具、争执双方的厮打过程,尤其韩某甲成伤时间等证据上存在矛盾之处,不能得到唯一性、排他性结论。
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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