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颜某甲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徐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颜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92********,汉族,中专文化,工作单位:邳州市**经营部,住址: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系陈某某诈骗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颜某甲因陈某某诈骗罪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40号不起诉决定书,以提供了陈某某的相关犯罪证据为由,提出申诉和请求追究陈某某刑事责任,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颜某甲在申诉中提及以下原案已有的证据,认为陈某某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1、电话录音(陈某某对颜某甲进行诈骗的内容);

2、在ATM机存取款机的转账照片;

3、颜某乙等证人证言;

4、陈某某给颜某甲写办理事情收款的字据,载明陈某某收到颜某甲2万元用于办理颜某丙事宜。

本院经复查查明:

2015年8月19日,颜某甲之父颜某丙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颜某乙的见证下收取颜某甲 2万元转账,并给颜某甲打收条,承诺帮助颜某甲的父亲颜某丙办理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找过邳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律师杨某某等人,欲为颜某丙办理取保候审未果。后颜某丙2016年2月2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颜某甲遂向新沂市公安局报案,称陈某某诈骗其2万元人民币。

2019年7月8日,新沂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后陈某某退还颜某甲人民币2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诈骗一案,经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能查清,其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新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理由如下:

1、陈某某非法占有颜某甲钱款的主观故意不清。

颜某甲虽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但根据目前证据可证明陈某某为将颜某甲的父亲颜某丙“弄出来”,有租车前往邳州公安局打探案情、咨询律师等行为,在此过程中花销数额无法查实,证明陈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颜某甲钱款的证据不足。

2、陈某某实际占有颜某甲的钱款的数额,无证据证实。有证据证实陈某某有租车从新沂市赴邳州市打探案情、咨询的事实。

3、颜某甲出资,委托陈某某为其涉嫌犯罪的父亲颜某丙办理取保候审,陈某某收取颜某甲钱财,接受其委托,双方的行为均已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执法。

本院认为,综合全案现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占有颜某甲钱款数额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决定: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适当,决定维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40号不起诉决定书的决定。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